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1年度,83號
KLDV,111,監宣,83,2022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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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83號
聲 請 人 陳建國

受監護宣告人 陳莊秋允 住○○市○○區○○○路00巷00號0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陳莊秋允(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陳莊秋允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監護宣告人陳莊秋允前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5月2日以111年度監宣字第8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 人,並由聲請人擔任其監護人。茲受監護宣告人於109年5月 腦溢血住院,現仍於三軍總醫院呼吸病房靠呼吸器維生,並 無意識,相關事務均由聲請人及陳智慧等負責處理。今受監 護宣告人持續住院維持生命,開銷巨大,而受監護宣告人有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為七分之一,為受監護宣告人 之醫療生活開銷所需,實有處分上述不動產之必要。故為受 監護宣告人之利益,請准處分受監護宣告人陳莊秋允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供照護之需,爰依民法第1101條第2項 第1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 動產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上開規定於成年人之 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01條第1項、同條第2項第1款及第111 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附表所示土地、建物所有權 狀、三軍總醫院附設基隆民眾診療服務處醫療款收據、醫療 費用明細收據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監宣 字第8號卷宗查核無訛,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院 審酌受監護宣告人之醫療照護費用支出龐大,故有處分受監 護宣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 請本院許可其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陳莊秋允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核與陳莊秋允之利益相符,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 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再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 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 、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則本件聲 請人即監護人代為處分受監護人陳莊秋允之不動產,就處分 之財產應妥適管理及使用,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附表:
編號 種類 土地或建物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土地 基隆市仁愛區延平段 0000-0000地號 121 70000分3652 2 土地 基隆市仁愛區延平段 0000-0000地號 19 70000分3652 3 建物 基隆市仁愛區延平段 00000-000建號 264.42 7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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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