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消債再聲免字,111年度,1號
KLDV,111,消債再聲免,1,202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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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周苡岑(原名周憶如)


代 理 人 徐嘉明律師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黃怡玲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家昱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訴訟代理人 黃勝豐 臺北市○○區○○○路○段00號5樓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梁文昀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何宣鈜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送達代收人 王博毅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送達代收人 許曉天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李步雲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送達代收人 王博毅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再次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債務人周苡岑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 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 ,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 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 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 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33條、141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揆諸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之立法理 由係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 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債務人縱因第133條之情形,受 不免責之裁定,如其事後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於清償額達 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依該數額 應受分配額時,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清償時,自 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明定此際債務人得聲請法院裁定 免責(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則債務人因 消債條例第133條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依消債條 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聲請免責時,法院僅須審酌債務人是否 符合消債條例第141第1項條規定之免責要件,而為免責與否 之認定,無須再斟酌有無其他不免責之事由。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0 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裁定,認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



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 ,仍有餘額新臺幣(下同)75,624元,而各債權人於清算程 序中均未受分配,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裁定聲請人不免 責。惟聲請人於該不免責裁定後,續按本院109年度司執消 債清字第19號清算事件之債權表所示債權比例清償債務,合 計清償77,200元,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 准予免責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 字第18號裁定自民國109年9月14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 110年8月26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裁定清算程序 終結。嗣經本院於110年10月26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 16號裁定,認定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 扣除聲請人自己及依法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後,尚餘 75,624元,高於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受分配總額0元」 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應不免責事由,且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 同意免責,因而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業經本院依職權核閱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11 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卷宗屬實。
(二)本院依職權通知各普通債權人陳報聲請人清償金額及對聲請 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聲請免責陳述意見如下: ⒈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聲請人於不 免責裁定確定後清償5,000元,其受償比例僅達2.6%,未達 其債權額之20%,不同意聲請人免責。
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聲 請人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清償7,500元,請本院職權調查其 他普通債權人之受償情形,是否均達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 之數額。
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聲請人於111 年6月13日清償11,800元,請調查聲請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
 ⒋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聲請人於111 年5月26日清償8,000元,請調查聲請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
 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聲請人 於111年5月26日清償4,400元,請調查聲請人有無消債條例 第133條、第134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   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聲 請人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清償3,000元,未全部受償,不同



意聲請人免責。
 ⒎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誠第一資產公司) :請依職權調查聲請人是否有不免責之情形。  ⒏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榮行銷公司):聲請人於115 年5月26日清償18,500元,請調查聲請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
 ⒐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良京公司):聲請人於不免責 裁定確定後,於111年5月26日清償8,200元,請調查聲請人 是否以繼續工作之收入清償各債權人,若聲請人未舉證其繳 款來源,不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應不免責。  ⒑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新加坡商艾星 公司):比照最大債權銀行之意見。
(三)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不免責後,各債權人受分配合計77,200 元,業據聲請人提出依照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繼續清 償數額之分配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紙等件附卷為憑, 並有華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聯邦銀行元大銀行、台新 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匯誠第一資產公司、萬榮行銷公司、 良京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公司所提陳報狀在卷可參,堪信屬 實。又依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清 算程序編造並經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各債權人受償額均已逾 如附表「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按債權比例計得之應 受分配額」欄所示金額,堪認聲請人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 後,繼續清償債務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使各普 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應受分配額,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41 條第1項規定聲請免責,自屬有據。
(四)末按消債條例第142條第1項固規定:「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 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 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 之聲請裁定免責。」乃另一獨立由法院裁量是否免責之規定 ,與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 受不免責之裁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 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即應為免責之裁定不同 ,二者係各自成為單獨裁定免責之事由,並非應同時具備方 可免責。聲請人前經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裁定 認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應不免責之事由存在而受不免責 裁定確定後,現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再次聲請本院 裁定免責,本院只能審酌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之 要件,於聲請人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要件時,即應裁 定聲請人免責,無須再斟酌有無其他不免責之事由,聯邦銀 行、元大銀行、台新銀行、萬榮行銷公司上開所述,顯然無



據。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前因消債條例第133條情形,受不免責之 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該條所規定之數額,且債權人受 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規定 之免責要件,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煜庭
附表:111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號 編號 債權人 應受分配金額 (新臺幣,以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按本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109年11月18日債權表債權比例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 聲請人清償金額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787元(75,624元×6.33%) 5,000元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411元(75,624元×9.8%) 7,500元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616元(75,624元×15.36%) 11,800元 4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782元(75,624元×10.29%) 8,000元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266元(75,624元×5.64%) 4,400元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68元(75,624元×3.66%) 3,000元 7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0,421元(75,624元×13.78%) 10,500元 8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8,384元(75,624元×24.31%) 18,500元 9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016元(75,624元×10.6%) 8,200元 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81元(75,624元×0.24%) 300元 合計 75,632元 77,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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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