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11年度,294號
KLDV,111,基簡,294,2022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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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2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亞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蕭張如釵、蕭建信因111年
基簡字第29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6,415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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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