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133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訴訟代理人 呂立全
被 告 劉嘉穎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0樓之0 (已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6,931元,及自97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6月16日起至97年12月15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97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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