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120號
KLDV,111,司聲,120,2022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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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鄭明


相 對 人 廖元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送達如主文所 示意思表示通知,惟經郵務機關以逾期未領為由退回,應認 相對人現行方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有其提出之訂金收據、不動產登記 謄本、基隆安瀾橋郵局存證號碼000026號存證信函、遭退回 信封等件(以上均影本)在卷可稽,形式上堪信屬實。相對人 廖元凱之住居所,客觀上現時已陷於不明狀態,本件公示送 達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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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