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11年度,4號
KLDV,111,司消債聲,4,2022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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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朱成孝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丁駿華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賴曉秋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邱碧慶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送達代收人 黃勝豐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4號更生事件,聲請
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3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2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應再予延長六個月,原訂於民國111年5月10日之給付,延至民國111年12月10日履行,以下各期則按月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任職之公司因新冠疫情影響,自民國 111年5月起以無薪假方式排休,造成聲請人收入減少,無法 負擔更生方案之還款金額,為此請求延長履行期限等語。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109年度司執消 債更字第62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聲請人主張111年5月起, 實領薪資下降1/4至1/3,無法履行每月應清償之更生方案17 ,000元,此有債務人公司即某某多某體有限公司出具之在職 證明暨收入證明書正本在卷可查。是其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事 由,致履行上開更生方案顯有困難,從而請求延長履行期限 ,於本條例第75條不得逾二年之期限內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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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