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59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游星瑜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零陸佰陸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玖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二二四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