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45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胡家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壹拾玖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陸拾玖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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