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25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張暉暘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玖仟貳佰玖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暉暘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張明堂與
蘇秀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十一筆
,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58719元整,並約定
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
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張暉暘自110年12月0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
務,迄今尚欠4392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525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9298元 張暉暘 自民國110年11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2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9298元 張暉暘 自民國110年1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