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3年度易字第9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三年度偵字第五0四九號),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下午四時整,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壹、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貳、犯罪事實要旨:
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 )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同年六月十六日止,連續利用 其任職於金眾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中山區○○○路○段 六十三號四樓,以下稱金眾公司)業務專員,得於接獲客戶 訂單後向金眾公司提領行動電話手機,再於六十日內補繳貨 款之機會,佯以如附表所示睿茂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客戶訂貨 為由,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金眾公司詐領如附表所示之各 廠牌行動電話手機,共計價值新臺幣(下同)二百二十一萬 一千元,得手後,私自轉賣予以變現花用。嗣金眾公司發覺 有異,經查對甲○○親自簽名之銷貨單並向各客戶查詢訂貨 情形,始悉上情。
叁、特別說明事項:
審酌被告甲○○連續以詐術詐取他人之財物,損及他人之權 益,犯罪所得甚多,所生危害自屬不輕,惟其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稱良好,並自犯罪後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 院開庭日止,已陸續給付六十二萬一千元之賠償金,另並與 告訴人金眾公司就其餘之損害以一百五十九萬元達成訴訟上 和解(見本院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認罪協商筆錄)等一 切情狀,認檢察官與被告協商後同意求處有期徒刑二年,要 與被告之犯行相當,告訴人亦認上開刑度為允當(見本院九 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認罪協商筆錄),爰依檢察官與被告 協商之刑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審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罪後坦承犯行又已與告訴人 和解,告訴人亦表明願意給被告自新之機會等語(見本院九 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認罪協商筆錄),經此訴訟程序,當 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上開刑之宣告 ,已足策其自新,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
考量被告實察上尚未完全賠償完畢等情,併諭知宣告緩刑五 年,以啟自新。
肆、處罰條文:
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伍、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 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 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 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 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 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 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陸、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靜君
法 官 官信成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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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犯罪時間 │ 客戶名稱 │手機數量(支)│手機價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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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92.02.27 │睿茂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六 │七六五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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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92.03.25 │同上 │五十一 │二六七七五0 │
├──┼─────┼──────────┼───────┼───────┤
│ 三 │ 92.04.21 │同上 │十 │一一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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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92.04.21 │同上 │一 │一一五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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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92.04.21 │同上 │一 │一四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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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92.04.23 │同上 │一 │六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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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92.03.14 │百發通訊行 │十 │一二一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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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92.04.23 │同上 │四 │六八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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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92.04.07 │翔勝通訊器材行 │十 │一四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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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92.04.24 │龐馳電信行 │五十七 │一五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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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92.04.29 │傳揚通訊企業有限公司│二 │一九二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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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92.03.26 │摩比爾通訊行 │四 │八0五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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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92.03.28 │同上 │一 │九八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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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92.03.28 │同上 │五十 │一五000 │
├──┼─────┼──────────┼───────┼───────┤
│十五│ 92.03.31 │同上 │十 │一三三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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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92.04.15 │同上 │二十四 │四八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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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92.03.31 │機房重地通信有限公司│十 │一三三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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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92.04.16 │世紀創造有限公司 │十五 │一二九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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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92.04.23 │同上 │四 │六八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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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92.03.25 │博耀通訊器材行 │十九 │九九七五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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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 92.04.28 │慧佳通訊行 │六 │一二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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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 92.04.29 │同上 │三 │六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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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 92.04.14 │星宇通訊有限公司 │七 │九七六五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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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 92.03.27 │百事達廠商 │三一 │四七二五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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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 92.06.06 │同上 │不詳 │二二五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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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 92.06.16 │同上 │不詳 │二二五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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