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228號
KLDV,111,司促,5228,20220801,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22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莊穗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支付命令事: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
債,合先敘明。請求金額: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
幣44,552元整及自民國100年03月2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
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二、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
擔。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爰相對人莊穗卿於民國92年08
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元整,借款手續費直接計
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
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
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
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產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
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
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
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44,552元整,且延
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
定條款為證。(二)、查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
幣44,552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
付利息,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
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應自付給付責任
,並應給付上開之延滯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