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355號
KLDM,111,附民,355,2022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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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55號
原 告 陳薈中
被 告 張惟傑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福忠
葉玉卿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8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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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