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300號
KLDM,111,金訴,300,20220824,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30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文正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552
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文正於民國111年3月9日前某不詳時 間,基於參與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或牟 利性之結構性組織之犯意,加入由曲家焌、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line暱稱「陳永發」、Telegram暱稱「杜子餓」、「貝 佐斯」等成員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 任「車手」之角色,負責依「陳永發」指示向被害人收取裝 有被害人受騙贓款之包裹,再將該包裹交付與指定對象,並 因此可獲取以其所收取詐欺贓款總金額0.05%計算之報酬。 嗣被告即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而洗錢之 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內之不詳成員於111年3月9日1 0時57分許,以電話聯繫被害人余双榮,接連佯裝為中華電 信客服人員、警官、特偵組檢察官等人員,向被害人誆稱因 其涉嫌犯罪,須繳付現金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作為保證 金,並應配合將現金交付與指定之人云云,使被害人陷於錯 誤,而依該成員指示於同日15時許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板橋文化郵局臨櫃提領150萬元,並將現金連同載有其個 人資料之紙條以提袋包裝(下稱本案包裹)後,於同日16時 21分許至同區縣○○道0段00巷00號對面將本案包裹交付與被 告,被告再於同日16時29分許在同區縣民大道1段96巷口, 將本案包裹交付與曲家焌曲家焌取得本案包裹後,即依「 杜子餓」之指示,將本案包裹送往臺北車站北三門手扶梯下 方廁所中間馬桶後面,以此丟包方式將本案包裹交付與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而製造金流斷點,掩飾、 隱匿渠等犯罪所得款項之去向。因認被告所為,係犯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犯加重詐欺取財(無積極證據 顯示被告知悉本案詐欺集團係以冒用公務員名義向告訴人施



用詐術)、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云云。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 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 、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 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刑事訴訟法 第265條第1項、第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 定者,案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分別明定。從而,追 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 結後,始追加起訴,則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自應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另案被告曲家焌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2517號),由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65 號案件審理,業於111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有該案審理 期日之刑事報到單、審理筆錄在卷可查。茲檢察官以本案與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65號為相牽連案件而追加起訴,惟該 追加起訴係於111年8月17日始繫屬於本院,有臺灣基隆地方 檢察署111年8月17日基檢貞嚴111偵5526字第1119020882號 函文上所蓋印之本院收文戳可考(本院卷第3頁),可見檢 察官係於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65號案件辯論終結後,始行 追加起訴,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 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肆、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