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621號
KLDM,111,聲,621,2022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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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漢中



具 保 人 陳倩如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倩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陳倩如因被告陳漢中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5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應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107年刑保字第000000008 8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 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 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於民 國107年11月23日繳納保證金5萬元後,予以釋放,該案嗣經 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23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4年10月確定。惟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經臺灣基 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亦 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 執行,被告及具保人均無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 存款收款書、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及在監在押記錄表、具保人之入出境資訊連結 作業等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故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 原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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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