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2年度,96號
TPDM,92,重附民,96,200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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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2年度重附民字第96號
   原   告 丙○○
        甲○○
        乙○○
  訴訟代理人 胡致中 律師
        白政宏 律師
        陳振東 律師
        陳淑茹 律師
  被   告 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上列被告等因92年度易字第1184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蕭清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漪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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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