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2年度重附民字第96號 原 告 丙○○ 甲○○ 乙○○ 訴訟代理人 胡致中 律師 白政宏 律師 陳振東 律師 陳淑茹 律師 被 告 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上列被告等因92年度易字第1184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蕭清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漪蕙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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