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605號
KLDM,111,聲,605,2022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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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勝建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1年執聲付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勝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勝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在法務部○○○○○○○○○○○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劉勝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予本院以 98年度訴字第12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共89罪、4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上訴後經撤回上訴確定,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於民國99年6月8 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8月2日以 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599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3 年9月16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4日,縮短刑期 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3年7月14日,此有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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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