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毒聲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鳳君
(現在法務部○○○○○○○○○○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62
號),經檢察官聲請送強制戒治(111年度聲戒字第4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嫌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 年度毒聲字第26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所觀察 、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該所民國111年8月 8日北女所衛字第11161007210號函檢送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證明書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附卷可稽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令 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等語。
二、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 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 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 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 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定 有明文。次按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標準,並非完全 以受勒戒人勒戒後之結果為準,勒戒前之各種情況,仍應作 為評估之依據。依勒戒處所評分說明手冊規定,係以前科紀 錄與行為表現、臨床評估、社會穩定度三項合併計算分數, 每一大項皆有靜態因子與動態因子。先以靜態因子分數評分 ,靜態因子分數總分在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 傾向」;60分以下,與動態因子分數相加,如果總分在60分 (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是被告有無「繼 續施用毒品傾向」,係依具體個案之臨床實務及相關事證等 情綜合判定,有其相當之專業依據及標準,且涉及專門醫學 ,又衡酌強制戒治之目的,係為協助施用毒品者戒斷毒品之
心癮及身癮所為之一種保安處分類型,而該評估標準係適用 於每一位受觀察、勒戒處分之人,具一致性、普遍性、客觀 性,倘其評估由形式上觀察,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不當之情 事,法院宜予尊重。
三、本院查:
㈠被告甲○○因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6號裁定令入勒戒 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迭經送法務部○○○○○○ ○○○○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有該所111年8月8日北女所衛字第11161007210號函及其檢附 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 標準紀錄表,及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書各1件 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081號、111年度毒 偵緝字第362號案件之卷證各壹宗在卷可徵。 ㈡又被告經送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 於111年7月6日起執行觀察、勒戒期間,經該所附設勒戒所 醫療人員評分結果,認:①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部分(毒品 犯罪相關司法紀錄「有,15筆」計10分、首次毒品犯罪年齡 為「21至30歲」計5分、其他犯罪相關紀錄「1筆」計2分、 入所時尿液毒品檢驗為「多種毒品反應」計10分,上開4項 靜態因子合計為27分;所內行為表現:「無重度、輕中度違 規、亦無持續於所內抽菸」計動態因子0分),靜動態因子 總計為27分;②臨床評估(多重毒品濫用為「有,種類:海 洛因、安非他命」計10分、合法物質濫用為「有,種類:菸 」計2分、使用方式為「有注射使用」計10分、使用年數「 超過一年」計10分),上開4項靜態因子合計為32分;精神 疾病共病〈含反社會人格〉經評定為「無」計0分、臨床綜合 評估〈含病識感、動機、態度、就醫意願〉評定為「偏重」計 5分,上開2項動態因子合計為5分),靜動態因子總計37分 ;③社會穩定度部分(全職工作為「無業」計5分,家人藥物 濫用為「無」計0分,上開2項靜態因子總計5分;入所後家 人是否訪視為「無」,計5分、出所後是否與家人同住為「 否」計5分,上開2項動態因子上限為5分),靜動態因子總 計10分。綜上,上開①至③部分之總分合計為74分(靜態因子 共計64分,動態因子共計10分),已在60分以上,而綜合判 斷上開靜態因子分數總分在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等情,有法務部○○○○○○○○○○111年8月8日北女所 衛字第11161007210號函及其檢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 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見臺灣基隆 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62號卷內之書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職是,上開綜合評 分係依被告即受觀察、勒戒處分人在執行觀察、勒戒期間之 個案臨床實務及具體事證,據以判定,洵屬有據,應堪認定 。
㈢復酌,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110年10月21日中午12時許,在其基隆市○○區○○街000巷0 號5樓居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放於玻璃球內,再以火 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另其基於施 用第一級海洛因之犯意,於同日16時許,在上址居所內,以 針筒注射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 結果各呈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嗣於 同日17時許,因另案通緝,為警在上開居所緝獲,復經警通 知至警局說明時,經徵得其同意為警採尿送驗,結果呈有嗎 啡、可待因及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且上揭犯 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詢時坦承不諱,且將被告為警查 獲後採集之尿液檢體,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氣 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為確認檢驗,結果呈嗎啡、可待 因及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上開公司濫用 藥物實驗室-台北110年11月4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暨 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尿液 檢體編號:000-0-000號)、勘察採證同意書各1紙、本院11 1年度毒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書1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有 上述分別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是被告一而再 之施用毒品犯行之前科紀錄,更甚者,其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之犯行,亦有濫用藥物檢驗結果無訛,足徵其毒癮及身癮 之無法自律節制之上昇成癮性嚴重,與剛初犯之施用毒品者 ,二者戒斷毒品之毒癮慾及身癮無法比擬,應堪認定。 ㈣綜上,法務部○○○○○○○○○○111年8月8日北女所衛字第11161007 210號函及其檢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之判斷結果,係由該所具相關 專業知識經驗人士,依其本職學識,為上述各項評估所為之 綜合判斷,核與上揭勒戒處所評分說明手冊之規定並無不合 ,所為之綜合評分係依被告即受觀察勒戒處分人在執行觀察 、勒戒期間之個案臨床實務及具體事證,據以判定被告「有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洵屬有據,由形式上觀察,並無擅斷 或濫權等明顯不當之情事,且勒戒處所之組織、人員之資格 及執行觀察、勒戒相關程序,暨判斷施用毒品者,有無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均有相關法令嚴格規範,非可恣意而為,有 其相當之專業依據及標準,且涉及專門醫學,又衡酌強制戒 治之目的,係為協助施用毒品者戒斷毒品之心癮及身癮所為
之一種保安處分類型,而該評估標準係適用於每一位受觀察 、勒戒處分之人,具一致性、普遍性、客觀性,亦無擅斷或 濫權等明顯不當之形式上觀察情事,因此,自上開評分結果 觀之,被告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即綜合判斷上開靜態 因子分數總分在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而達應施以強制戒治之標準,自有依法再施以強制戒治 以降低其再次施用毒品之危險性之必要,因認檢察官本件聲 請,經核屬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內 容,併鼓勵被告即時醒悟,日後亦不要再碰觸毒品及違法犯 紀害自己,若有人欲販賣毒品給自己者,自己宜嚴正告知該 販賣毒品人欲報警捉之,則無人敢接觸自己,如此,自己可 以安心戒絕毒癮,不碰毒品,且乘目前自己還來得及回頭, 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也不會再重來過 1次 ,自己要給自己機會,因為人在的時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 都有機會,其實人生是減法,過一日,就少一日,多給自己 說聲對不起,這些年一直沒學會愛自己!自己需要自己疼, 不要在心情糟爛差的時候,去施用毒品或違法犯紀,人生之 旅有時候,沒有下一次,沒有機會重來,沒有暫停繼續;有 時候,錯過了現在,就永遠永遠的沒機會了,自己用心甘情 願的戒毒心,看得起自己,自己不再害自己,好好把握自己 的未來人生正確方向,不要結交損友,不要再違法犯紀,宜 親近有德,遠避凶人,惡念不存,行善福報,善惡兩途,禍 福攸分,一切唯心自召,夫心起於善,善雖未為,禍已不存 ;或心起於惡,惡雖未為,福已不存,因此,正邪善惡完全 繫在自己這念心之當下抉擇,好的頭腦智慧用在不好的地方 ,是很可惜、遺憾。職是,自己宜改不好宿習吸毒慣性、改 自己當下一念吸毒惡念心,不要一再想吸毒抉擇硬擠入牢獄 的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自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呢? 因此,自己替自己多存一些錢,不要自己多存毒留己身,自 己要積極而正向切斷毒販找尋自己之線索環境,適時治療自 己過去吸毒對自己腦部功能失調之神經系統功能病變,亦可 調適自己精神人格之違常回復正常狀態,且自己要好好想一 想,日後自己若重病臥床時,為自己給付醫療費用係毒友嗎 ?為自己付出照顧心力無怨無悔者係毒友嗎?毒友係自己生 命中之貴人會出錢出力無怨無悔日夜照顧重病臥床的自己嗎 ?誰無怨無悔照顧自己,試問自己有無怨無悔照顧過該人? 自己平時又回饋多少給這些無怨無悔付出照顧自己的至親貴 人?是日已過,命亦隨減,自己應反省之,不要存毒在己身 ,多存平安健康錢,亦莫輕吸毒小惡,以為無殃,水滴雖微 ,漸盈大器,毒癮惡習,歷久不亡,小過不改,積足滅身,
且防毒癮慾如防逆水之舟,才歇手便向下流,是自己當下一 念貪吸毒癮慾之塞智為昏、變恩為仇、染潔為污,壞了自己 的身心健康,更不要在生命盡頭往回看時,來不及救自己, 才後悔,為時則晚,試想看看自己日後若死亡時,替自己辦 後事的係毒友、損友出錢出力嗎?因此,乘目前自己還來得 及回頭,宜自己善思反省,就從現在當下一念心抉擇不再吸 毒,不殘害自己、不慢性毒殺自己,保護自己亦係保護大家 ,則早日返家、日日平安,永不嫌晚。
四、據上論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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