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字,111年度,741號
KLDM,111,基簡,741,202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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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基簡字第7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阿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46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阿金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雨衣壹件、雨褲壹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 恣意侵奪他人財物,其行為對社會經濟秩序及他人財產安全 造成危害,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曾因 竊盜案件經論罪科刑並執行完畢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竊得之 財物價值;暨考量其於警詢自述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 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被告竊得之雨衣1件、雨褲1件,係其本案之犯罪所得,亦未 經合法發還被害人,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吳欣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4664號
  被   告 李阿金 男 6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阿金於民國111年5月8日17時19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 0號前騎樓,見涂正霖所有之雨衣1件、雨褲1件(共計價值新 臺幣1千元,以下合稱本案贓物)懸掛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之龍頭上,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 犯意,徒手竊取本案贓物,得手後隨即離去。嗣涂正霖發現 本案贓物失竊,遂調閱監視器影像畫面並報警處理,始循線 查悉上情。
二、案經涂正霖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阿金於警詢、偵訊時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涂正霖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相符,復有 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1張暨截圖27張、現場照片3張等在卷可 參,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竊 得之本案贓物雖均未扣案,然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倘於裁 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吳欣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何喬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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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