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字,111年度,554號
KLDM,111,基簡,554,2022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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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基簡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金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28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金章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運動長褲參條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許金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竊取他人物品, 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及守法觀念。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 後態度,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見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竊得物品之價值,暨被告 於警詢時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 貧困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之運動長褲3條,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據扣 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 ,並應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欣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872號
  被   告 許金章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金章於民國111年3月14日凌晨4時58分許,在可樂自助洗 衣店(址設基隆市○○區○○路000號)內,見高嘉和所有之運動 長褲3條(總價值約新臺幣3千元)放置於該處無人看管,竟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徒手竊取該3條長褲, 得手後隨即離去。嗣經高嘉和於同日上午8時發覺遭竊,始 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二、案經高嘉和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金章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且核與 證人即告訴人高嘉和於警詢時之指述相符,並有監視器畫面 翻拍相片5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雖 未曾受有罪判決之宣告,然其曾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署檢察 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112號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432號案件 為職權不起訴處分、110年度偵字第443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 等情,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均請併參酌量 刑。至上揭被告竊得未扣案之運動長褲3條,為其犯罪所得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請予宣告沒收之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吳欣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何喬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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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