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基智簡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珮涵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296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
主 文
廖珮涵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廖珮涵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係如附表一所示之 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在案,指定使用於如 附表一所示之商品類別,且均在商標專用權期限內,任何人 未得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 相同之商標,亦不得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使用相同商標 之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復知悉臉書直播之賣家「陳海英 」、「林倩倩」、「吳小氏」、「心潮小舖」所販賣使用前 揭商標之耳環、項鍊、手環、髮飾、別針、戒指等物,均係 未經前揭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使用前揭商標之商品,竟向其 等批量進貨後,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 ,自民國108年12月間起,在其位於基隆市○○區○○○路0○00號 5樓住處,利用網際網路,在「蝦皮購物」網站平台上,以 暱稱「hanhan.」之帳號,公開陳列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 供不特定人選購。嗣經警於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上開網站平 台資訊,乃佯裝顧客下標購買,以新臺幣(下同)149元之 對價,取得廖珮涵寄交之如附表二編號27、28所示仿冒商品 ,且經送鑑確認為仿冒品後,於109年4月21日11時9分許持 搜索票至上址居所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26所 示仿冒商品及編號29之進貨單1張。案經商標專用權人邁可 科斯公司、埃爾梅斯公司、迪奧公司、路易威登公司訴由內 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
㈠被告廖珮涵於警詢、偵訊與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被告與員警之交易品項拍賣網頁截圖、商品及宅配包裹相片、「蝦皮購物」網路平台訂單網頁資料截圖、被告於蝦皮購物之賣場網頁截圖、被告手機畫面翻拍照片。
㈢109 年聲搜字第131 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 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清單。
㈣貞觀法律事務所108 年12月9 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商標註 冊資料、委任狀、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09 年5月22 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暨所附照片、商標註冊資料、委任狀( GUCCI )。
㈤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109 年3 月13日出具之鑑定意見書、 委任狀、商標註冊資料、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109 年5 月 15日出具之鑑定證明書(CHANEL)。
㈥貞觀法律事務所109 年5 月6 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商標註 冊資料、委任狀(MK)。
㈦商標註冊資料、貞觀法律事務所109 年5 月12日出具之鑑定 報告書、委任狀(HERMES)。
㈧商標註冊資料、貞觀法律事務所109 年5 月14日出具之鑑定 報告書、委任狀(DIOR)。
㈨委任狀、商標註冊資料、LV公司委由禤貫之於109 年7 月31 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㈩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09 年5月22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暨所附照片、商標註冊資料、委任狀(YSL )。 商標註冊資料、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109 年5 月15日出具 之鑑定證明書(BVLGARI )。
「蝦皮購物」網路平台頁面擷取畫面、「蝦皮購物」網路平 台申登人註冊資料。
通聯調閱查詢單。
全家便利商店回函暨所附寄件明細資料。
扣案物品照片及數量統計。
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
三、論罪科刑:
㈠倘購買者係基於刑事偵查之蒐證目的而佯稱購買,以求人贓 俱獲,因無實際買受之真意,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僅 能論以販賣未遂(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030號判決要旨 參照)。查查獲本案之員警雖為蒐證之目的,而佯裝買家向 被告購得如附表二編號27、28所示之仿冒商品,惟員警既無 實際買受之真意,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是被告之販賣 行為僅屬未遂,而商標法並未對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未遂之 行為加以處罰,僅能就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行為予以論罪 科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意 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 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 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聲請意旨認被告係涉
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容有誤會, 然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與本院據以論罪科刑之法條既無 不同,自無庸變更聲請法條,附此敘明。
㈡刑法上所稱「陳列」之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繼續犯之一 種,故同一產品之陳列,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當然構 成一罪(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判決要旨參照)。 本案被告自108年12月間起至為警查獲時止,在上開蝦皮購 物網站平台持續陳列仿冒前揭商標商品未間斷,核屬單一陳 列行為之延續,應論以一罪。被告以1陳列行為,同時侵害 如附表一「商標權人」欄所示各公司之商標權法益,係屬1 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一重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輕忽商標權人經營商標信譽之努力,破壞商品競 爭秩序,更嚴重損害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且累及我國國 際形象,行為誠屬不該,惟念及其業已坦承犯行,並已與附 表一編號1至4所示商標權人達成和解,且已依約履行賠償, 此有各告訴人之陳報狀存卷可參,堪認被告已有悔悟之意, 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 人所受之損害、公開陳列仿冒商品之時間、扣得仿冒商品之 數量,自述學歷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無業、家中無人 需其扶養之生活狀況(見本院智易卷第115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㈣緩刑: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其因一時思慮未周 ,致罹刑章,然於犯後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並與部分商 標權人私下和解如前述,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 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四、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8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 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之。至編號29所示之進貨單,應屬被告犯罪所用 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宣告沒收。又被告本案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 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七、本案經檢察官江柏青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商標審定號 商標圖樣 商標權人 商品類別 備註 1 00000000 詳見偵卷第93至95頁 瑞士商邁可科斯國際公司 耳環、手環 類似群組1401 2 00000000 詳見偵卷第103頁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貴重金屬及其合金;寶石;珠寶、首飾;項鍊;長項鍊;短項鍊;手環、手鍊;戒指;耳環;墜子;胸針;徽章(首飾) 00000000 詳見偵卷第111頁 珠寶飾品即項鍊,手鍊,手鐲,戒子,耳環,墜子,胸針,徽章,袖扣,獎牌、獎章、紀念章(珠寶飾品) 3 00000000 詳見偵卷第121頁 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貴金屬、金鋼鑽、珠玉、珊瑚、水晶、瑪瑙、寶石、及其仿飾品、戒子、項鍊、耳環、手環、胸針 00000000 見偵卷第123頁、第129頁 貴金屬、貴金屬之合金、珠寶、寶石 類似群組1401 4 00000000 見偵卷第143至147頁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珠寶飾品(首飾)尤指寶石或半寶石,珍珠,戒指,耳環,袖扣,手鐲,鏈條或手鐲上之小飾品,胸針,項鍊,墜飾 00000000 見偵卷第149至153頁 珠寶飾品(首飾)尤指寶石或半寶石,珍珠,戒指,耳環,袖扣,手鐲,鏈條或手鐲上之小飾品,胸針,項鍊,墜飾,貴重金屬製鑰匙圈 00000000 見偵卷第155頁至反面 珠寶,戒子,鑰匙圈,扣子,耳環,袖扣,手鐲,珠寶錶鍊、附於錶帶或錶鏈之珠寶小飾品,胸針,項鍊,領帶別針,飾針,獎牌;鐘錶或計時儀器及器具,錶,錶殼,鬧鐘;貴金屬及其合金製或鍍有貴金屬之珠寶盒。 00000000 見偵卷第157頁 貴金屬製之碟子,煙灰缸,箱子及盒子,粉盒,珠寶及特製珠寶,特別是戒子,鑰匙圈,扣子,耳環,袖扣,手鐲,胸針,項鍊,領帶別針 00000000 見偵卷第159頁至反面 戒子,貴重金屬鑰匙圈,貴重金屬扣子,耳環,袖扣,手鐲,珠寶錶鍊、附於錶帶或錶鏈之珠寶小飾品,胸針,項鍊,貴重金屬領帶別針,貴重金屬飾針,獎牌;鐘錶或計時儀器及器具包括錶,錶殼,鬧鐘;貴金屬及其合金製或鍍有貴金屬之珠寶盒。 00000000 偵卷第161頁 珠寶及特製珠寶,特別是戒子,鑰匙圈,扣子,耳環,袖扣,手鐲,胸針,項鍊,領帶別針,獎牌,鐘錶及計時儀器 5 00000000 偵卷第192頁至193頁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貴重金屬與其合金;寶石;首飾包括鏈、項鍊、戒指、手鐲、耳環夾或墜子;計時器,計時儀;鐘;錶包括具電信功能之錶及傳遞資料至智慧型手機之錶;珠寶箱,手錶盒;手錶腕帶;鑰匙圈(隨身之小飾物)及鑰匙圈之裝飾品 00000000 偵卷第191頁 貴金屬,金鋼鑽,珠玉,珊瑚,水晶,瑪瑙、寶石 00000000 偵卷第194至195頁 未加工或半加工貴重金屬,鑰匙圈(隨身之小裝飾品),貴重金屬雕像,重金屬珠寶盒,貴重金屬盒,珠寶裝飾品,貴重金屬鞋飾品,首飾,寶石,鐘錶及計時儀器。 6 00000000 偵卷第207頁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貴金屬、金鋼鑽、珠玉、珊瑚、水晶、瑪瑙、寶石、半寶石(黃晶、紫晶、橄欖石) 類似群組1401(耳環、項鍊) 7 00000000 偵卷第227頁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人造珠寶及人造珠寶所鑲製之戒指、手鍊、項鍊、胸針、耳環、耳環夾 00000000 偵卷第229頁 各種編織刺繡美術品、花邊、掛軸、緞帶花、裝飾亮片、領帶夾、髮夾、袖扣等 8 00000000 偵卷第231頁 義大利商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 由貴金屬及半貴金屬與寶石製成之加工或部份加工、古典式及現代式之珠寶 類似群組1401(耳環、手環)
【附表二】:
編號 品名及數量 備註 1 仿冒MK耳環60個(30副) ⑴30副(60個) ⑵鑑定報告書(偵卷第91頁) 2 仿冒MK手環2件 ⑴鑑定報告書(偵卷第91頁) 3 仿冒HERMES手環2件 ⑴鑑定報告書(偵卷第113頁) 4 仿冒HERMES耳環4個(2副) ⑴2副(4個) ⑵鑑定報告書(偵卷第113頁) 5 仿冒HERMES項鍊1件 ⑴鑑定報告書(偵卷第113頁) 6 仿冒DIOR耳環16個(8副) ⑴8副(16個) ⑵鑑定報告書(偵卷第127頁) 7 仿冒DIOR手環2件 ⑴鑑定報告書(偵卷第127頁) 8 仿冒DIOR髮飾15件 ⑴鑑定報告書(偵卷第127頁) 9 仿冒LV耳環50個 ⑴鑑定報告書(偵卷第163至165頁) ⑵25副(50個)。 10 仿冒LV項鍊5件 ⑴鑑定報告書(偵卷第163至165頁) 11 仿冒LV手環2件 ⑴鑑定報告書(偵卷第163至165頁) 12 仿冒LV髮飾23件 ⑴鑑定報告書(偵卷第163至165頁) 13 仿冒GUCCI耳環36個(18副) ⑴18副(36個) ⑵鑑定報告書(偵卷第187至189頁) 14 仿冒GUCCI項鍊2件 ⑴鑑定報告書(偵卷第187至189頁) 15 仿冒GUCCI手環3件 ⑴鑑定報告書(偵卷第187至189頁) 16 仿冒GUCCI別針1件 ⑴鑑定報告書(偵卷第187至189頁) 17 仿冒YSL耳環40個(20副) ⑴20副(40個) ⑵鑑定報告書(偵卷第203至205頁) 18 仿冒YSL項鍊1件 ⑴鑑定報告書(偵卷第203至205頁) 19 仿冒CHANEL耳環756個 ⑴鑑定報告書(偵卷第233至235頁) 20 仿冒CHANEL別針2件 ⑴鑑定報告書(偵卷第233至235頁) 21 仿冒CHANEL戒指7件 ⑴鑑定報告書(偵卷第233至235頁) 22 仿冒CHANEL手環7件 ⑴鑑定報告書(偵卷第233至235頁) 23 仿冒CHANEL項鍊13件 ⑴鑑定報告書(偵卷第233至235頁) 24 仿冒CHANEL髮飾31件 ⑴鑑定報告書(偵卷第233至235頁) 25 仿冒BVLGARI耳環10個 ⑴鑑定報告書(偵卷第233至235頁) 26 仿冒BVLGARI手環1件 ⑴鑑定報告書(偵卷第233至235頁) 27 仿冒GUCCI耳環2個(1副) ⑴警方蒐證物品 ⑵鑑定報告書(偵卷第71至79頁) 28 仿冒CHANEL耳環2個(1副) ⑴警方蒐證物品 ⑵鑑定報告書(偵卷第81至85頁) 29 進貨單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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