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陳文金
被 告 宋愷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基交簡字第256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基交簡字第256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