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訴字第1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辛○○
丑○○
寅○○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吳西源律師
被 告 巳○○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于椿律師
沈志成律師
被 告 甲○○
二
乙○○○
二
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岱音律師
黃英哲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88年度偵字第270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丑○○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參年。
甲○○共同連續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處有期徒刑參年,褫奪公權參年。
戊○○、辛○○、寅○○、巳○○、乙○○○均無罪。 事 實
一、丑○○於民國81年2月起至83年9月間,係前行政院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榮工處, 87年7月1日改制更名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二高隧道 施工處工務組副組長並兼代理組長,負責工程規劃、施工督 導、發包業務。依榮工處79年12月31日79-003-19512號函第 七次修正頒布之榮工處「所屬各單位工程招商承攬作業規定 」(以下簡稱第七次修正之所屬各單位工程招商承攬作業規 定)第四十二條所定「施工單位權責內招商之案件,一律應 由工務組長負責遴選,密呈核定」之規定,丑○○於代理榮 工處北二高隧道施工處組長期間,負責辦理榮工處木柵新店 隧道噴凝土、混凝土骨材運輸工作工程之招商承攬作業之遴 選廠商事宜,為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二、丑○○明知比價制度係透過公平、公正之程序,由有意願承 做、且符合一定資格之廠商,考量成本後分別提出願意承攬
之價額,互相比價,決定得標廠商,以確保工程之品質、價 格均趨於有利之制度;故遴選參與比價之廠商時,應嚴禁廠 商圍標,確實遴選多數有意願承做之廠商,始能透過真正之 價格比較,達到上述目的。且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明定:公 務員不得假藉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詎丑○○竟與 台力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力公司)負責人甲○○ ,共同基於圖利台力公司(起訴書誤為圖利甲○○、乙○○ ○個人,詳後述)之概括犯意聯絡,為使台力公司順利承做 附表壹、一編號二、三、五、六、七、八、九、十所示噴凝 土第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期運輸工程、及 附表壹、二編號一、四、五、六所示混凝土第一、四、五、 六期運輸工程;先由甲○○事先徵得上述附表壹編號所示關 係廠商同意具名圍標後,甲○○乃與丑○○合謀,由丑○○ 於決定上述各期運輸工程遴選廠商名單時,遴選甲○○約妥 之關係廠商選商,且依其決定之選商名單指示不知情且無決 定權之巳○○(詳後述)繕寫選商核定表。甲○○並陸續借 用上述附表壹編號所示之關係廠商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 記證、公會會員證書、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等證件,由該等 廠商授權委託甲○○所指示之附表壹上述編號所示人員前往 參與比價,使形式上符合三家以上廠商比價之情形;且約妥 由台力公司關係企業代出押標金、代領工程款,及得標後由 台力公司負責施做;以此方式圍標噴凝土第四、五、七、八 、九、十、十一、十二期及混凝土第一、四、五、六期運輸 工程。台力公司因而自行或以其關係廠商名義於上述附表壹 所示各期工程比價日期,在北市○○區○○路三段三十四巷 三之一號二隧處會議室內,順利得標各該期工程。因而圖利 台力公司圍標施做後取得附表壹一編號二、三、五、六、七 、八、九、十所示噴凝土第四、五、七、八、九、十、十一 、十二期運輸工程、及附表壹、二編號一、四、五、六所示 混凝土第一、四、五、六期運輸工程如各該附表所示之工程 款利益。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即被告丑○○、甲○○部分:
一、被告丑○○之公務員身份:
被告丑○○於事實欄所載期間,任職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 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此有榮民工程公司以92 年7月7日榮工業二字第0920009877號函(本院二卷第76頁以 下)、退輔會以92年7月29日以輔伍字第0920000848號書函
(本院二卷第216頁以下)檢送本院之行政院退輔會職員獎 懲令、行政院退輔會人事基本資料卡、行政院退輔會職員人 事資料紀錄簿附卷可稽(附於本院第二卷第106、248頁以下 )。顯見被告戊○○具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 公務員任用資格,列有職等、官職,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 員,先予說明。
二、訊據被告丑○○、甲○○均矢口否認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 圖利罪。
⑴被告丑○○辯稱:①其不知廠商甲○○有無借牌及圍標:其 與同案被告寅○○、辛○○及戊○○等四人均與廠商不熟, 更不可能與廠商應酬,對於廠商之有無借牌或圍標情事,根 本無從知悉;其與戊○○開標時雖多在現場,但依規定只要 參與投標比價之廠商有委託書等資料,即可參與投開標,自 無從了解廠商有無借牌或圍標情事。②被告丑○○並無依廠 商提供之名單遴商比價:所有選商工作均先由工務組考量廠 商工作能力及實作績效,列出擬邀請參加比價廠商名單,再 按公文程序簽請核定,未曾指示或推薦任何廠商供工務組做 為選商之用。且關於運輸工程,榮工處並無辦理登記之參考 名單,且第一期及第二期採用議價方式辦理發包,無參與廠 商可供參考,而噴凝土第三期為慎重起見,經當時副主任即 被告寅○○批示採公開招標,有廠商宜聯、泓泰、鴻郁、協 聯到場參與投標,被告丑○○於第三期開標時要求巳○○當 場將參加廠商之資料紀錄下來,以備將來作為本工程之遴選 廠商之參考名單,該遴選廠商參考名單,卻由調查局移送, 並臆測為廠商交付被告丑○○據以擬定廠商名單.... 實有 嚴重誤會,其後本工程各期之廠商遴選名單,被告丑○○即 由第三期公開招標參與之廠商再加上由施工單位所提供的參 考廠商名單所選出。並無圖利特定廠商之情事云云。 ⑵被告甲○○則辯稱:其向事實欄所示廠商借牌投標之事,榮 工處之人員並不知情,其未與榮工處人員串謀圍標;其與關 係廠商多係在收到標單後,到工地看現場時才碰面借牌圍標 ;且公務員縱有圖利台力公司或其私人之意,亦屬對向犯, 不能認係圖利罪之共同正犯云云。
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⑴選商程序:
榮工處79年12月31日79-003-19512號函第七次修正頒布之榮 工處「所屬各單位工程招商承攬作業規定」(以下簡稱第七 次修正之所屬各單位工程招商承攬作業規定)第四十二條規 定:施工單位權責內招商之案件,一律應由工務組長負責遴 選,密呈核定。又榮工處83年10月11日以榮工字第12065號
函頒第八次修正之「所屬各單位工程招商承攬作業規定」第 三章第四十條規定:施工單位權責內招商案件之選商,一律 應由選商小組負責遴選,密呈核定(本案丑○○遴商時間適 用第七次修正承攬作業規定);此據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九十二年七月七日榮工業二字第0920009877號函論述甚詳, 有該函件可按(本院第二卷第77頁以下參照)。而被告丑○ ○於上述運輸工程遴商作業辦理之時,任北二高隧道施工處 副組長,當時因組長被任命兼任隧道施工所主任,並長駐施 工所,故兩位副組長依所督導業務,由被告丑○○代理執行 組長遴商職權,此為被告丑○○所自承(本院第五之一卷第 208頁參照),並經同案被告巳○○於調查時陳述明確;且 有證物卷附件十一所示之比遴選廠商核定表可稽。足見附表 壹、一編號二、三、五、六、七、八、九、十所示噴凝土第 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期運輸工程、及附表 壹、二編號一、四、五、六所示混凝土第一、四、五、六期 運輸工程,確係北二高隧道施工處副組長即被告丑○○於代 理組長期間,依榮工處79年12月31日79-003-19512號函第七 次修正之「所屬各單位工程招商承攬作業規定」第四十二條 規定遴選比價廠商。
⑵再附表壹「甲○○自承之借牌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及鴻郁 、鴻良、南隆等公司,均係被告甲○○之關係廠商;由甲○ ○陸續借用上述附表壹編號所示之關係廠商公司執照、營利 事業登記證、公會會員證書、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等證件, 由該等廠商授權委託甲○○所指示之附表壹上述編號所示人 員前往參與比價,使形式上符合三家以上廠商比價之狀態; 且約妥由台力公司關係企業代出押標金、代領工程款,及得 標後由台力公司負責施做;以此方式圍標噴凝土第四、五、 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期及混凝土第一、四、五、六 期運輸工程等情,為被告甲○○所自承,並具狀說明屬實( 本院卷證第五之一卷第173頁以下之刑事陳報狀及附表參照 ,被告甲○○係依實際到場廠商名單為基礎,列出其借牌者 ;及本院卷第五之二卷第382頁辯護狀參照),且據證人劉 淑雲(他字偵查卷第282頁)、周志賢(他字偵查卷第272頁 )、張世堯(88年度偵字第27091號偵查卷第29頁背面)、 簡正良(本院第二卷169頁)、莊淑瑾(他字偵查卷第277頁 )、許佐卿(88年度偵字第27091號偵查卷第16頁)分別於 調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被告等人均未爭執此部分證人 調查筆錄之證據能力)。並有他字偵查卷附件四所示台力員 工乙○○○、周毓貞及關係企業群翔營造代得標廠商台力、 協聯、泓泰、永聖出具押標金及代陪標廠商協聯、得瑞、通
成、泓泰、鴻良等公司出具押標金之傳票影本、附件五所示 甲○○、乙○○○、沈延平代泓泰、協聯、永聖等公司領取 工程款及資金流向傳票影本(證物卷附件四、五所示代出押 標金傳票影本、代領工程款傳票影本)、附件六所示台力、 協聯、泓泰、永聖員工勞保名單附於他字偵查卷;另有證物 卷附件十二所示各期工程選商名單所列電話之租用戶名稱、 裝機地址、使用期間一覽表附於證物卷可資佐證;核與被告 甲○○供述情節相符。堪信台力公司確有自行及以關係廠商 名義圍標工程之事。
⑶被告丑○○任副組長代理組長期間,就附表壹、一編號二、 三、五、六、七、八、九、十所示噴凝土第四、五、七、八 、九、十、十一、十二期運輸工程、及附表壹、二編號 一、四、五、六所示混凝土第一、四、五、六期運輸工 程所製作之遴選參投廠商名單中,除建中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柏盛營造有限公司因被告甲○○不復記憶而無從 確認外,餘多為被告甲○○之關係廠商,有證物卷附件 十一所示之上述各期運輸工程遴商小組遴選廠商核定表 附卷可稽。足見被告丑○○確透過遴商程序,刻意遴選 台力公司關係廠商到場比價,使台力公司得以順利圍標 ,圖得工程價金之不法利益。再被告丑○○自承:(問 :證物卷附件十一遴選廠商核定表送上級及簽核過程中 有被更改過嗎?)完全沒有等語;.... (問:在簽核 過程中其他簽核單位及核定人、召集人有針對選商名單 來問過你問題嗎)沒有;.... (問:選商小組在討論 時都是根據你的遴選廠商核定表嗎?)對,實際上選商 小組並沒有再更改過我提供的名單等語甚詳(以上均本 院第五之一卷第145頁以下參照)。是事實欄所示各期 噴凝土、混凝土運輸工程發包,一經二隧處工務組長( 本件係由代理組長丑○○)遴選參與比價之廠商送核定 後,即告確定。故被告丑○○依其當時代理組長身份, 確得依其遴選廠商之職權,達到選擇台力公司或其關係 廠商圍標運輸工程後,由台力公司實際承做、領取工程 款,使台力公司獲取承攬工程款利益之目的。參之被告 丑○○遴商結果與被告甲○○所營台力公司關係廠商名 單(甲○○所承全部關係廠商名單綜合比較)幾乎完全 一致,如前所述;且由台力公司關係廠商比價結果,果 均分別由台力公司及其關係廠商得標,而由台力公司實 際承運,此有他字偵查卷附件八、九所示噴凝土、混凝 土骨材運輸工作開標比價會議紀錄影本、及上述押標金 、工程款繳交、領取、流向資料在卷可憑。若非被告丑
○○與甲○○於事前合意,故意遴選,當無由如此,而 使比價結果得以肇致完全由台力公司及其關係廠商得標 ,並由台力公司實際承做後,取得承攬工程利益之結果 。另公訴人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被告丑○○圖利之 對象為台力公司負責人甲○○夫婦,顯係忽略關係廠商 得標後,均由台力公司實際承做,由台力公司另以關係 廠商名義受領工程款後,實際得利之事實,而有誤會, 附此說明。
⑷被告丑○○雖辯稱:事前不知台力公司及關係廠商圍標之事 云云;被告甲○○亦配合辯稱:公務員選商完畢寄出投標資 料後,其始陸續聯繫廠商圍標云云。然查:①被告丑○○自 承:.... (提示證物卷附件十一,問:由你提名部分,你 在提出名單前是否會考慮到廠商意願?)對,他們有意願我 才會提名他,(問:如何知道廠商有意願?)我們都參考上 一次名單,也會參考新的施工單位有意願的廠商名單;(問 :有時廠商也會向施工處表明意願?)對等語甚詳(本院第 五之一卷第238頁背面以下參照);足見被告丑○○擬定各 期工程遴商名單前,必已獲悉相關廠商有承做之意願。②且 被告甲○○自承:(問:是否大部分的協力廠商都是你在接 到比價通知單前就先與廠商講好要借牌?)... 有的先借, 借好去登記申請,看有沒有機會收到比價通知,能不能收到 我們也不確定;(問:大部分的情形都是這種?)對,想說 這樣機率比較大等語甚詳(本院第五之一卷第239頁背面參 照);亦足認被告甲○○就上述各期工程圍標之協力廠商大 多係先談妥借牌圍標之事,始透過管道將此等有意具名參與 比價之關係廠商名單轉告榮工處負責遴商之人員。被告甲○ ○所述:係榮工處選商完畢後,始聯繫借牌圍標云云,顯係 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⑸選商核定表所載附表壹所示關係廠商之地址多與實際不符等 情,為同案被告巳○○所不爭,並有證物卷附件十二所示之 各期工程選商名單所列電話之租用戶名稱、裝機地址、使用 期間一覽表、及發包簽核資料內所附各關係廠商之公司設立 地址(公司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附卷可資參照。是該 等關係廠商自無從收受投標書而赴工地現場勘查;從而被告 甲○○所稱:部分關係廠商係收到投標書後,至工地現場勘 查時巧遇云云,顯非真實。況上述各期工程中(即附表壹、 一編號二、三、五、六、七、八、九、十所示噴凝土第四、 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期運輸工程、及附表壹、 二編號一、四、五、六所示混凝土第一、四、五、六期運輸 工程),台力公司未被遴選參與比價者,所在多有,則果被
告甲○○事前不知情,如何能收取投標書而到工地現場巧遇 其他關係廠商,進而聯絡圍標事宜?本件負責遴商之被告丑 ○○顯與被告甲○○先有合意,而共同刻意遴選台力公司及 其關係廠商圍標工程,再由台力公司承運,獲取工程價金之 利益甚明。是辯護人辯以:被告甲○○尋求協力廠商,有收 到投標書後才聯繫借用牌照情形云云;不惟為被告甲○○自 承:此種情形很少等情(本院第五之一卷第239頁背面參照 ),且與一般人生活經驗不符,委不足採。
⑹至被告丑○○雖提出被證五十二之簽呈(附於本院第五十一 卷第215頁),主張榮工處內部曾有「請施工隊配合提供協 商(協力廠商)供參辦」之簽示,主張其徵詢遴選廠商之來 源,並非由甲○○提供云云;然查被證五十二被告寅○○所 批示「請施工隊配合提供協商供參辦」之書證,至多僅能證 明榮工處內部有此措施,承辦人得依此則為遴商標準;然此 內規並不足反證被告丑○○實際上未刻意遴選台力公司關係 廠商之事實,附此說明。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明,被告丑○○、甲○○之犯行,均堪 以認定。
四、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⑴按貪污治罪條例所謂「違背法令」之法令,大別有「職務規 範」(即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應遵守之法令)與該職務規範以 外其他公務員應遵守之「基本規範」兩種。關於前者(職務 規範),即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 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 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關於後者(基本規範),即 職務規範以外其他公務員應遵守之基本規範,舉凡有關公職 人員從公問政所應恪遵忠誠廉潔義務之釐訂,而具命令或禁 止規範性質或效力者,概應包羅其中,俾臻該公職義務規範 體系之完整。其中公務員服務法(例如第六條)可謂此一規 範體系中高居法律位階,且最具代表性者。故公務員如假借 權力,圖他人之利益,顯然辜負國家及人民之付託,違反公 務員服務法第六條規定,違背公務員應謹守對國家忠實、廉 潔及公正執法之義務,及不得營求他人私利、假借權力以圖 利益之法律,有悖官箴。從而公務員利用職權為他人圖得上 述財產上利益,顯具有違法性。
⑵核被告丑○○所為,係犯81年7月17日修正之貪污治罪條例 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按81年7月17日修正之貪污 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 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並增列第二項規定,處罰圖利罪之未遂
犯」;被告行為後同條例於85年10月23日修正同條例第四款 規定:「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 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 罰金,未遂犯罰金」;90年11月7日修正同條例第四款:對 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 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台幣參仟元以下罰金,同時刪除未遂犯處罰之規定。 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81年7月17日修正之行為時法較有利 於被告丑○○;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依行為時 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論罪。 ⑶按「公務員對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罪,雖係 身分犯,然若無身分者與有此身分之公務員,彼此之間有共 同圖利自己或他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按諸刑法第二十 八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三條之規定,自應論以圖利罪之共同 正犯。又公司為法人,公司負責人為自然人,二者在法律上 並非同一人格主體,財產權係屬各自獨立。公務員若有以「 借牌圍標」違背法令之方式,圖使自然人所屬之公司或借牌 之公司得標承作系爭工程,並因而獲得不利法益,因得標承 作系爭工程者為所屬之公司或借牌之公司,並非自然人,該 等公司始為被圖利之對象。自然人雖不具公務員身分,但若 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人有共同圖利各該得標承作系爭工程之 公司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因非係單純處於相互對立之對 向關係,而係屬相互一致之共同關係,仍非不可成為圖利罪 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三○號 判決可供參照。亦即果公務員圖利之對象為自然人所屬之公 司,則該自然人雖非公務員,但因具公務員身份之人與自然 人間之犯意聯絡,屬平行一致性之合意,彼此間並非處於對 向關係,自得為圖利罪之共同正犯。
從而本件被告即台力公司負責人甲○○雖非依據法令從事公 務之人員,但與公務員即被告丑○○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使台力公司自行或以其他關係廠商之名義圍標工程, 由台力公司實際上圖得工程價款之不法利益,依照上開說明 及貪污治罪條例三條規定,被告甲○○亦應以貪污治罪條例 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共同正犯論處。起訴書誤載被告丑○ ○係圖利台力公司負責人甲○○、乙○○○二人,容有誤會 ,業如前述,本件實際得標及承做工程,獲取工程價額之個 體既係台力公司,而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雖漏未論及被 告甲○○涉犯此項罪名,惟此部分基本事實,既據起訴,且 經被告甲○○於審判期日就此為答辯,本院自應予審判論科 。
⑷被告丑○○多次指示不知情之巳○○繕寫選商核定表,與甲 ○○二人先後多次以台力及其關係廠商名義共同圍標,指示 不知情(不知甲○○與公務員有犯意聯絡)之人員到場代理 各關係廠商投標,均為間接正犯。且其二人多次圖利台力公 司之犯行,時間緊接,犯意概括,所犯構成要件相同,為連 續犯,均以一罪論,並各加重其刑。
⑸被告甲○○為使台力公司承做上開論罪事實欄所示運輸工程 ,以圍標方式分別由台力公司或關係廠商具名圍標,因一時 失慮致罹重典,且標得工程後均已順利完成工程,情輕法重 ,堪予憫恕,雖宣告法定最低本刑,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 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重後減輕之。 ⑹爰審酌被告丑○○、甲○○二人犯罪之動機及目的係在圖利 台力公司取得工程價額之利益,然圍標之手段使公共工程取 得最佳質、價之目的無法達成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有期徒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6條規定,宣告被告 丑○○、甲○○均褫奪公權三年。又被告丑○○、甲○○以 圍標方式圖利台力公司(非台力公司具名者,實際上亦由台 力公司承做,領取工程款)取得工程價額之利益,其二人並 未直接取得財物,故無庸諭知追繳所得財物、追徵其價額、 或以其財產抵償,附此說明。
五、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丑○○承辦上述公務時,就附表壹、一 編號一、四、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所示噴 凝土第三、六、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期運 輸工程,及附表壹、二編號二、三、七、八、九、十、十一 、十二所示混凝土第二、三、七、八、九、十、十一、十二 期運輸工程之發包時,亦與被告甲○○基於犯意聯絡,協助 台力公司借用其他公司名義圍標工程,因認此部分事實亦共 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私人罪。經查:
⑴此部分公訴意旨之附表壹、一編號一、十三、十四、十六 所示之噴凝土第三、十五、十六、十八期運輸工程、及附 表壹、二編號八、九所示之混凝土第八、九期運輸工程, 係採公開招標方式發包,此分別經各大報函覆招標公告確 認無訛,有中央日報93年5月21日(93)繼經字第019號、 中國時報93年7月27日中公法字第93123號函、中央日報93 年8月6日(93)繼經字第029號函所附公開招標登報影本 可按(附於本院第五之一卷第166、298頁、本院第五之二 卷第15頁以下);自無於遴商作業過程,故意遴選台力公 司關係廠商,圍標工程圖利台力公司可言。
⑵另附表壹、一編號四、十一、十二、十五所示噴凝土運輸 工程第六、十三、十四、十七期,及附表壹、二編號二、
三、七、十、十一、十二所示混凝土運輸工程第二、三、 七、十、十一、十二期之發包,其遴選參投廠商名單之工 務組遴選人分別係附表壹各該編號工務組遴選人欄所示之 丁○○、李文德、杜吉豐,並非被告丑○○。故無從憑以 認定被告丑○○有透過此部分各期工程遴商程序,故意遴 選台力公司關係廠商到場比價圍標,與被告甲○○共同圖 利台力公司之犯行。
⑶綜上所述,此部分公訴意旨尚難認定被告丑○○、甲○○ 共同涉犯圖利為嫌,惟公訴人認此部分事實與上述論罪部 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六、至公訴意旨(詳公訴檢察官93年3月5日92年度蒞字第2485號 補充理由書)雖以:被告丑○○另以下列方式圖利台力公司 之甲○○:⑴以噴凝土、混凝土分項及分期招標之方式,規 避應公開招標之規定,將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之各項噴凝 土、混凝土運輸工程交予甲○○夫婦承做。⑵噴、混凝土骨 材運輸工程多期之底價與決標金額差異甚小,甚至相同,顯 有洩露底價情事。⑶混凝土骨材運輸工作第一期,寅○○、 辛○○召集戊○○、丑○○開會,指示將原需求數量486萬 元壓低至300萬元以下,規避公開登報招標,由戊○○簽將 工程金額降低為290萬元內發包,又先施工後比價;且由甲 ○○指示乙○○○以協聯貨運有限公司名義到場比價,共同 虛偽製作比價紀錄。⑷噴凝土骨材運輸工作第五期之編擬底 價逾400萬元,應公開招標,卻仍以比價方式辦理,違反公 開招標之規定。⑸被告戊○○、巳○○、丑○○、辛○○、 寅○○等明知木柵新店隧道噴凝土骨材運輸工作第十一期工 程,原於82年5月23日由被告戊○○、巳○○等擬簽核定預 算為二百七十九萬元核准,竟為圖利被告甲○○、乙○○○ ,將各項單價提高,另核定底價為299萬9千300元,以此方 式圖利被告甲○○、乙○○○溢領工程款20萬9300元。⑹另 被告戊○○、巳○○、丑○○、辛○○、寅○○等明知投標 廠商應於投標前繳足押標金,否則應予廢標,而木柵新店隧 道噴凝土骨材運輸工作第十七期工程,由被告甲○○、乙○ ○○經營之台力汽車貨運有限公司得標,然被告甲○○、乙 ○○○均未於投標前即84年10月11日前繳足押標金,並未廢 標,而任由被告乙○○○於開標後6日即84年10月17日匯款 補足,以此方式圖利被告乙○○○、甲○○等工程款四百七 十萬元。⑺另被告戊○○、巳○○、丑○○、辛○○、寅○ ○等明知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繳足押標金,否則應予廢標, 而木柵新店隧道噴凝土骨材運輸工作第十八期工程,由被告 甲○○、乙○○○委由他人以泓泰交通有限公司得標,然被
告甲○○、乙○○○均未於投標前即84年11月29日前繳足押 標金,並未廢標,而任由被告乙○○○於開標後即84年12月 7日匯款補足,以此方式圖利被告乙○○○、甲○○等工程 款686萬2000元等情。主張被告丑○○、甲○○就此部分圖 利事實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然查:此部分事實依現存 卷證資料,均尚不足憑以認定被告丑○○有圖利私人之犯意 或行為(詳後述被告寅○○、辛○○、戊○○、巳○○無罪 部分之論述),故均不足憑以認定此部分事實為被告丑○○ 、甲○○共同犯圖利罪之手段,附此說明。
七、其餘公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①被告甲○○與被告丑○○基於犯意聯絡 ,於混凝土第一期運輸工程,指示被告乙○○○以「協聯 貨運有限公司劉淑雲」之名義,指示不詳之人以偽簽「得 瑞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周瑞財」之名義,另借用協聯、泓泰 、永聖、群翔、宜祥、通成、正隆、正漢公司牌照,以上 述公司互為陪標廠商,由甲○○夫婦本人或派遣親友、員 工代表上述公司參加比價會議,虛偽表示該等廠商有到場 比價之意,而與被告丑○○共同將此不實之事項,登載於 渠等職務上所掌之「比價紀錄」上,而製作不實「比價紀 錄」(本院第二卷第25頁92年6月5日特定此部分起訴事實 之筆錄參照),並據以表示由該工程由甲○○夫婦得標, 辦理後續得標事宜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周瑞財及前開工 程投標之正確性;因認被告丑○○、甲○○另共同涉犯刑 法第216、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②偽造文 書部分(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2年7月22日92 年度公訴蒞庭字第10408號補充理由書參照,附於本院第 二卷第200頁):被告甲○○與乙○○○,明知渠等並未 獲得附表貳所示之鴻郁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郁公司 )、鴻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良公司)、福國通運 有限公司(下稱福國公司)、南隆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南隆公司)、得瑞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瑞公 司)等各該廠商之同意或授權,竟基於行使偽造文書之概 括犯意聯絡,連續於不詳時間、地點,偽造各該廠商之投 標書交榮工處北二高隧道施工處予以行使,並另連續指使 不知情之洪正德、李恭政、蔡添旺、鐘瑞光、高傳慶等人 ,分別於如附表貳所示之開標日期,持偽造各該廠商之授 權書參與開標比價程序,足生損害於鴻郁公司等人。因認 被告甲○○、乙○○○偽造附表貳所示之投標書、授權書 ,另涉刑法第216、210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二)訊據被告丑○○、甲○○均否認有共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文書犯行,被告甲○○亦否認有偽造文書犯行。被告丑 ○○辯稱:各次比價記錄均依照實際比價情形為登載,並 無虛偽登載等語。被告甲○○、乙○○○則辯稱:除福國 通運有限公司子○○部分被告甲○○、乙○○○並未代理 其出席比價外,附表貳所示之廠商均係獲各該廠商授權, 始以各該廠商名義參加榮工處木柵新店隧道運輸工程投標 ,並有各該廠商交付被告甲○○之投標書、營利事業登記 證、近期稅單及委託書;各次比價既經各廠商負責人授權 出席比價會議,自屬受他人之委託而代理他人製作署押, 並無偽造署押及文書可言等語。
(三)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
公訴意旨雖以:起訴書所列各項工程議價或招標程序,均 係圍標者進行不實之比價,故公務員於職務上登載之比價 記錄即屬不實之比價記錄云云。然查:各工程發包之比議 價或招標之紀錄,乃比議價或招標程序進行實際情形之紀 錄,記錄人員僅負責將程序進行之過程做成紀錄即屬已足 ,並無實質審核投標或比價廠商真意之義務。本件起訴書 各附表所示之工程發包,均經形式比議價或公開招標程序 等情,為公訴人所不爭;則相關公務員依現場比價、發包 情形所製作之各項程序紀錄,既已詳實登載各項程序、比 價經過,即難謂有登載不實可言,自不能逕依公務員登載 不實文書罪相繩。惟公訴人認此部分事實與前述起訴論罪 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四)偽造文書部分:
⑴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2年7月22日92年度公訴 蒞庭字第10408號補充理由書(附於本院第二卷第200頁) 增列之附表貳偽造文書犯罪事實中,業經檢察官以該補充 理由書認定:被告甲○○、乙○○○指示不知情之洪正德 、李恭政、蔡添旺、鐘瑞光、高傳慶等人偽造各廠商授權 書參與開標比價程序。是附表貳所示洪正德、李恭政、蔡 添旺、鐘瑞光、高傳慶等人於各該次比價記錄上簽署「自 己姓名」表示代理各該公司參與比價,均係以自己名義具 名代理,並無偽造他人名義簽署文書可言,先予說明。 ⑵噴凝土運輸工程第十八期比價紀錄上之「福國通運有限公 司子○○」署名部分:
噴凝土運輸工程第十八期係採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有該期 工程公開招標報紙公告資料在卷可按。本件被告甲○○、 乙○○○自始否認代理福國通運有限公司出席比價會議, 公訴人於未有其他積極證據之情形下,僅憑子○○於調查 、偵查及本院陳稱:該比價記錄上之子○○簽名非其所簽
,福國通運有限公司亦未參與或允人投標該工程等詞,即 指訴上述子○○署名係被告甲○○、乙○○○指示不詳人 士偽造云云,顯屬無據。況依噴凝土第十八期發包簽核資 料所示:福國公司寄予榮工處之標單資料袋內並未出具委 託書,此經本院核閱榮民工程公司以93年8月5日榮工業二 字第0930004829號函檢送本院之該期運輸工程發包簽核資 料無訛;依常理應係本人到場投標,相關發包簽核資料始 無委託代理人到場投標之資料或紀錄。公訴人單以子○○ 前開與卷證資料有間之陳述,未究明行為人為何之證據, 即指述被告甲○○夫婦此部分偽造文書犯罪,容屬率斷, 不足使本院就此部分公訴意旨得有罪之確信。
⑶其餘部分(鴻郁公司、鴻良公司、南隆公司、得瑞公司) 是否經授權代理:
①前榮工處北二高隧道施工處比價之詳細程序,業據榮民 工程公司以92年7月7日榮工業二字第920009877號函( 本院第二卷第72頁以下),詳細說明:「⒈就辦理比價 之程序,應依據第7版招商承攬作業規定承攬規定第5章 校對、開標及決標之第53條、第54條、第55條及第56條 所規定辦理(詳如附件一第7版招商承攬作業規定影本 )。⒉依「第7版招商承攬作業規定」之第55條第1款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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