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建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
第1706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12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
年度聲沒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鄧建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 毒偵字第1706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1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783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87公克),均屬違禁物,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 得持有,核屬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 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706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122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之 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該案 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米白色晶體1包,均檢出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 物鑑定分析報告、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紙附 卷為憑(見109年度毒偵字第1706號第53頁、110年度毒偵字 第1122號第16頁),堪認前揭扣案物係屬第二級毒品,均核 屬違禁物,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衡情難與毒 品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 品。從而,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 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鑑驗過程中因取樣消耗之毒品 ,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附表:
編號 物品 備註 一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783公克、驗餘淨重0.778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 109年度毒偵字第1706號 二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87公克、驗餘淨重0.0855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 110年度毒偵字第1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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