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40號
CYDV,111,除,40,2022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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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劉彥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 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0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全民藥局(負責人:林雯雯) 彰化銀行東嘉義分行 110年6月30日 98,611元 P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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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