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18號
CYDV,111,補,318,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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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18號
原 告 鄧招芳
訴訟代理人 鄧招芬
被 告 陳建成即陳建誠

許翠容許翠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5,
000元,應繳裁判費40,8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40,39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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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