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14號
CYDV,111,補,314,20220826,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14號
原 告 周彩蓉
被 告 陳建成(即陳建誠)

被 告 許翠容(即許翠蓉)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建成(即陳建誠)
許翠容(即許翠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建成(即陳建誠)、許
翠容(即許翠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
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2,3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1,8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
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