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13號
原 告 羅上宇
被 告 樸拓空間規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聖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樸拓空間規劃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樸拓空間規劃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2,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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