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05號
CYDV,111,補,305,202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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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05號
原 告 簡育瑜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律師

被 告 王芳美(即簡連讚、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王芳月(即簡連讚、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簡丁鑫(即簡連讚、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丁賜(即簡連讚、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簡子登(即簡連讚、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簡崇瑞(即簡連讚、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簡丁全(即簡連讚、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簡璦鎂(即簡連讚、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簡志堯(即簡連讚、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簡志雄(即簡連讚、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簡瓊祺(即簡連讚、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莊左川(即簡連讚、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莊嘉偉(即簡連讚、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簡英易(即簡連讚、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潘淑玉(即簡連讚、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簡廷顯(即簡連讚、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簡廷宏(即簡連讚、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簡麗卿(即簡連讚、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許明土志(即簡連讚、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許常璿(即簡連讚、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許明傳(即簡連讚、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葉品妍(即簡連讚、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葉春榮(即簡連讚、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葉宜菁(即簡連讚、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葉俊麟(即簡連讚、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陳慧蓁(即簡連讚、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陳姍玗(即簡連讚、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陳璟耀(即簡連讚、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簡進財(兼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簡育俊(兼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許英峰
簡時(即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陳錦鳳(即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張陳玉(即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方秀娟(即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方光學(即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方紫雁(即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許富涵(即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許庭魁(即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陳金英(即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陳金柸(即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陳良局(即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陳再添(即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陳國雄(即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陳國馨(即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陳星志
被 告 陳榮華(即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許語恬(即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陳永耀(即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陳琇芳(即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陳琇琦(即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陳宏杰(即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陳聖友(即簡貴之再轉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為
共有土地,故聲明請求部分被告應就被繼承人簡連讚所遺如附表
編號1、2、4所示之土地應有部分均各6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及
請求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准予變價分割。關於原告請求部分被告
就繼承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自經濟上觀之,與其請求共有物變價分割之目的同一,爰不併算
其價額。本件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
330,08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0,081元,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附表
編號 土地 登記之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備註 1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簡貴 3分之1 面積420平方公尺,本件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10元,原告主張其應有部分為24分之5,故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18,375元(計算式:420×210×5/24=18,375)。 簡連讚 6分之1 簡進財 6分之1 簡育瑜 6分之1 簡育俊 6分之1 2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簡貴 3分之1 面積423平方公尺,本件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10元,原告主張其應有部分為24分之5,故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18,506元(計算式:423×210×5/24=18,50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簡連讚 6分之1 簡進財 6分之1 簡育俊 6分之1 簡育瑜 6分之1 3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簡貴 3分之1 面積383平方公尺,本件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600元,原告主張其應有部分為24分之5,故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287,250元(計算式:383×3,600×5/24=287,250)。 許英峰 3分之1 簡育瑜 6分之1 簡育俊 6分之1 4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簡貴 3分之1 面積136平方公尺,本件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10元,原告主張其應有部分為24分之5,故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5,950元(計算式:136×210×5/24=5,950)。 簡連讚 6分之1 簡進財 6分之1 簡育瑜 6分之1 簡育俊 6分之1 本件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合計 330,0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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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