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告 祝林枝
祝培玲
祝中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間請求給
付保險金事件,核有下列程式欠缺,請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本院將以訴不合法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
壹、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20,800元:本件原告祝林枝、
祝培玲、祝中強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等3人2,000,000元
及其利息。本件訴訟標的即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得第
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貳、補正委任狀:查原告祝林枝、祝培玲於訴狀內表示欲委任原
告祝中強為上開二人訴訟代理人,惟卷內並無檢附委任狀,
若原告祝中強欲取得合法訴訟代理人地位,並請檢附符合法
定要件之委任狀到院。
參、提供繕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提出起訴狀
之繕本或影本1份於本院。
肆、綜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祝
林枝、祝培玲、祝中強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2
0,800元,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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