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 告 張志誠
王晨星
被 告 蘇翠霞
顏鎮海
顏瑞豊
顏瑞裕
張蘇翠敏
陳金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翠霞、顏鎮海、顏瑞豊、顏瑞裕、張蘇翠敏、
陳金順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系爭嘉義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為742平方公尺,民國11
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1,900元/平方公尺,原
告張志誠持分5000分之1389;另原告王晨星持分5000分之1,因
此,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17,444元【計算式:(1389/5000+1
/5000)×742㎡×21,900元=4,517,4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5,7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