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1號
原 告 陳琪雯
被 告 嘉義縣義竹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黃阿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縣義竹鄉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
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