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地通行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70號
CYDV,111,補,270,2022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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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0號
原 告 唐于埕
被 告 林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美珠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500元
【計算式:請求通行面積125㎡×公告土地現值2,300元=287,500元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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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