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1年度,146號
CYDV,111,聲,146,20220818,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吳信賢
相 對 人 黃駿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修補必要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99,85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而所 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 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 、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 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償還修補必要費用事件,前經本院11 0年度建字第8號判決訴訟費用(除減縮、撤回部分外)由相 對人負擔,並於民國111年7月12日確定在案。三、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 用額,依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應 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單位:元/新臺幣) 111年度聲字第146號 項 目 金額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5,650元 聲請人於民國110年3月3日預納。 社團法人嘉義市建築師公會行政作業費 95,000元 聲請人於111年4月6日預納。 合 計 130,650元 說明: 1.本院110年度建字第8號判決訴訟費用(除減縮、撤回部分外)由相對人負擔,換言之,關於減縮、撤回部分之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 2.聲請人起訴時係請求相對人應給付3,500,000元,並預納上述第一審裁判費,於訴訟進行中,聲請人具狀撤回部分訴訟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後,改請求相對人應給付450,000元,則第一審裁判費(除減縮、撤回部分外)為4,850元。是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99,850元(計算式:4,850+95,000=99,850)。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