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1年度,138號
CYDV,111,聲,138,2022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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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吳桂美



相 對 人 賴統田(即賴絨之繼承人)


賴聰義(即賴絨之繼承人)

謝聰寶(即賴絨之繼承人)

謝聰文(即賴絨之繼承人)

謝淑姬(即賴絨之繼承人)

何新裕(即賴絨之繼承人何謝淑譓之繼承人)


麗蘋(即賴絨之繼承人何謝淑譓之繼承人)

何玟葶(即賴絨之繼承人何謝淑譓之繼承人)

黃謝淑華(即賴絨之繼承人)

賴元善
賴成安

賴成喜

賴成謀
賴成再
賴成友

賴成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110年訴字第497號
),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判決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民事訟訴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 字497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負擔如附表所示,此業經調閱上 開卷證查明無誤,自堪信為真實。
三、聲請人共支付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3,870元、地 政規費500元、2,850元、5,100元,合計22,320元,以上此 有本院收納款項收據、地政規費徵收費聯單可參,並經調閱 上開卷證查明無誤,是該訴訟費用22,320元,應由該事件被 告即本件相對人依附表所示確定判決訴訟費用之比例負擔, 其故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91條3項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應負擔訴訟費用額 1 賴統田、賴聰義謝聰寶、謝聰文、陳謝淑姬何新裕、何麗蘋何玟葶黃謝淑華(賴絨之繼承人) 25%(連帶負擔) 連帶負擔5,580元 2 賴元善 13% 2,902元 3 賴成安 13% 2,902元 4 吳桂美 25% 5 賴成喜 13% 2,902元 6 賴成謀 8% 1,786元 7 賴成再 1% 223元 8 賴成友 1% 223元 9 賴成烈 1% 2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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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