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繼字第1158號
聲 請 人 洪明芳
洪玉燕
洪芯妤
張微
張晴
洪偉博
洪偉翔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洪瑞文
前列洪偉博、洪偉翔
法定代理人 陳品卉
上列聲請人聲明就被繼承人洪寬福拋棄繼承事件,茲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4條、第30條之1規定,命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如下:
應補正事項:
聲請人洪明芳、洪瑞文、洪玉燕、洪芯妤、洪偉博、洪偉翔、張
晴;法定代理人陳品卉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載明為拋棄繼承,
須與家事聲請狀上之印文相符,如不相符則應於書狀上補蓋與印
鑑證明相符之印文,或重新提出蓋有與印鑑證明相符印文之聲請
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