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11年度,1158號
CYDV,111,繼,1158,2022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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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繼字第1158號
聲 請 人 洪明芳


洪玉


洪芯妤


張微


張晴


洪偉博


洪偉翔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洪瑞文


前列洪偉博洪偉翔
法定代理人 陳品卉





上列聲請人聲明就被繼承人洪寬福拋棄繼承事件,茲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4條、第30條之1規定,命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如下:
補正事項
聲請人洪明芳洪瑞文洪玉燕、洪芯妤洪偉博洪偉翔、張
晴;法定代理人陳品卉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載明為拋棄繼承,
須與家事聲請狀上之印文相符,如不相符則應於書狀上補蓋與印
鑑證明相符之印文,或重新提出蓋有與印鑑證明相符印文之聲請
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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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