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邱安本
輔 助 人 邱淑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罹患失覺症,前經本院以109年度 監宣字第126號裁定宣告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選定 聲請人之姊甲○○為輔助人,聲請人已恢復正常,爰依法聲請 撤銷輔助宣告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 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 助之宣告。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 聲請,撤銷其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次 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 況,訊問鑑定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但事實足認無訊問之 必要者,不在此限。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 驗之醫師參與,此於撤銷輔助宣告聲請事件亦準用之,家事 事件法第180條第6項準用同法第172條、第167條定有明文。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9年度監宣字第126號裁定宣告聲請人 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之姊甲○○為輔助人等情 ,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監護宣告民事卷宗核閱無誤, 足認為真正。
(二)本院函請鑑定人即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黃立中醫師鑑 定聲請人之心智及精神狀況,表示略以:聲請人表示有幻 聽,並妄想醫師或他人盜取其精子給其他少女受孕並要求 取回其精子樣本,又無病識感,稱自己沒有疾病,相較精 神狀態未有改善,109年前輔助人多陪同聲請人回診求診 拿藥,但近半年或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前後未見輔助 人陪同就診,聲請人亦無來院接受心理測驗等語(見本院 卷第43頁)。
(三)依前揭內容可知,聲請人未完成精神鑑定,並據臨床觀察 其精神症狀未有改善,可知其受輔助宣告之原因尚未消滅 ,為保護受輔助宣告之人,充分確保其權益,聲請人尚有
依賴他人從旁輔助之需要,仍符合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為 受輔助宣告要件。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輔助宣告裁 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