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97號
CYDV,111,消債更,97,20220801,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林妙津


代 理 人 陳偉展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
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應
預納郵務送達費2,87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
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
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9人×10份×43元-1,000元
=2,87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
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提出積欠民間債權人朱淑媚債務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陳報聲請人目前工作情形?平均每月收入若干(包含薪資
、各種獎金、補助金等,不得扣除強制扣薪金額)?及提出
民國111年1月至6月薪資單、109及110年度所得財產資料、
最新聯徵資料、汽車行照。並陳報目前每月必要生活支出若
干?另請陳報是否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
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分居或離婚贍養費、
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
收入款項。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
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
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代替)。
四、請提出聲請人祖母之戶籍謄本及聲請人祖母、子女之財產狀
況(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並陳報其祖母共同扶養義務人有何人、祖母之
親屬系統表及每月支出祖母、子女之扶養費各若干?並說明
為何長子已成年仍需聲請人扶養。另陳報聲請人祖母、子女
是否有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給付、國民年金、殘障給
付、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若
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
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
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
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
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