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3號
原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郭清水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被 告 鼎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炎輝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複代理人 陳秉宏律師
吳龍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1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就原告提出之契約書、營繕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工程結算書,得自行閱卷,如有意見,於文到15日內表示,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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