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程序監理人酬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1年度,14號
CYDV,111,家聲,14,202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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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陳慧女
關 係 人 張芳宇

張宇樑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張國璉李玉俠之程序監理
人,聲請酌定程序監理人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張國璉李玉俠程序監理人之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陸仟肆佰捌拾元,並由關係人張芳宇張宇樑各負擔二分之一。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經鈞院以110 年度監宣字第243 號民事裁 定選任為鈞院110 年度監宣字第243 號監護宣告事件之應受 監護宣告之人張國璉李玉俠之程序監理人,已依法執行程 序監理人之職務,並提出書面報告。為此,依聲請人個別會 談時數、訪談及訪視交通費與撰寫報告等費用計算(詳附件 二),請鈞院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准予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 3 萬6,480元等語。
二、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 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 件法第16條第4 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 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 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5,00 0 元至3 萬8,000 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 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程序監理人應就第1 項之 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 明定。
三、經本院調查,本件程序監理人陳慧女助理教授(即聲請人) 經選任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張國璉李玉俠之程序監理人後 ,於審閱相關卷證資料,並已依法執行程序監理人之職務, 並提出書面報告。是以,程序監理人請求報酬,核屬有據, 應予准許。又審酌程序監理人之建議酬金金額,暨考量聲請 人審閱相關卷證資料,與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張國璉李玉俠 及相關人員等進行訪視及約訪,並製作書面報告,付出相當 多時間、勞力,暨關係人張芳宇張宇樑分別同意各負擔程 序監理人之酬金二分之一,並有如附件二所示之程序監理人 酬金費用明細等情,認本件聲請人請求酌定酬金為3 萬6,48



0 元尚屬適當,裁定如主文。再參以本院裁定由程序監理人 擔任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張國璉李玉俠之程序監理人,係為 保障其等最佳利益,前述報酬關係人同意前述負擔比例,故 本件酬金由關係人張芳宇張宇樑各負擔1 萬8,240 元,並 應於十日內向本院預納。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 項,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 法第1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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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