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19號
CYDV,111,家繼訴,19,2022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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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9號
原 告 郭美寬
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律師
被 告 郭山竹
郭山欣
郭美菊

郭浚騰
郭玲楨
郭諾君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簡郭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郭江來枝之遺產,其分割方法如 附表一「分配方式」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繼承人郭江來枝(下逕稱其姓名)於民國 110年7月3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均為法 定繼承人,應繼權利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又郭江來枝未以遺 囑禁止分割遺產,兩造亦未有禁止分割的協議,且無法就分 割方式達成協議,爰依法請求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郭山竹:郭江來枝尚有1筆大林鎮農會的定存新臺幣 (下同)20萬元未列入,又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3筆土 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原為其舅舅江瑞興所有,本來是要 贈與郭江來枝及自己各保有一半,因要讓郭江來枝辦理農 保,始全部登記在郭江來枝名下,故系爭土地僅有一半為 遺產等語。
(二)被告郭山欣、蔡郭美菊郭浚騰郭玲楨郭諾君、簡郭 雅玲均表明同意原告所提的分割方案等語。
三、本院判斷:
(一)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郭江來枝於110年7月31日死亡,遺有如 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均為法定繼承人,應繼權利如附表 二所示;郭江來枝與配偶郭再添婚後依子女出生序育有簡郭



雅玲(長女)、郭海山(長男)、郭山欣(次男)、郭山良 (參男)、郭山竹(肆男)、蔡郭美菊(次女)、郭浚騰( 伍男)、郭美寬(參女)、郭玲楨(肆女)、郭諾君(伍女 );其中郭再添於78年11月29日死亡,而無繼承權;郭海山 於75年2月26日死亡,郭山良於45年9月28日死亡,郭海山、 郭山良均無子女或配偶,而無繼承權等部分,業據原告提出 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 明書影本、大林鎮農會存摺影本、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等件 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3筆土地 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 果、繼承事件查詢結果、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並核閱無誤 ,足認為真正。
(二)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均為郭 江來枝之法定繼承人,郭江來枝並未以遺囑禁止分割,兩造 無禁止分割遺產協議,又無因法律規定而不能分割情形,且 兩造因意見不同而無法成立調解,未能達成協議分割,是原 告訴請分割遺產,於法有據。
(三)被告郭山竹之主張不可採:
 ⒈其表示大林鎮農會的定存20萬元已經被人拿走,沒有辦法證 明是誰拿走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38頁),除與財政部南區 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之記載內容不符外(見111年度家 調字第62號卷第23頁,未記載被告郭山竹所稱的20萬元定存 ),始終未能提出證據證明,自無從認定尚有其指稱之20萬 元存在。
 ⒉其尚主張自己擁有系爭土地之一半所有權等語,雖然提出卷 附大林鎮公所私有耕地租約變更結果通知書、嘉義縣稅捐稽 徵處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土地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等件 ,但經檢視該等文件,至多只能證明郭江來枝前因受江瑞興 贈與取得上開土地,而無法證明江瑞興有要贈與其中一半予 被告郭山竹等情,是此部分之主張,亦難憑採。(四)審酌附表一所示遺產之特性、經濟效用及繼承人之利益等情 事,認前開遺產由兩造按應繼權利比例分配,符合共有人之 利益、公平性及經濟效用,應屬適當之分割方法,乃諭知如 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本件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其分割結果對於兩造同屬有利,由 兩造按其應繼權利而分擔其訴訟費用,應為公允,爰諭知兩 造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附表一:郭江來枝之遺產
(一)土地部分:
編號 內 容 權利範圍 分配方式 1 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 全部 一、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別共有。 二、分割後所取得之權利範圍:郭美寬郭山竹、郭山欣、蔡郭美菊郭浚騰郭玲楨郭諾君、簡郭雅玲各為1/8。 2 嘉義縣○○鎮○○○段○○○○段000地號 全部 3 嘉義縣○○鎮○○○段○○○○段000地號 全部 (二)存款部分:
編號 金融機構 金額(新臺幣) 分配方式 1 大林鎮農會 54萬5,294元 一、存款含孳息。 二、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 三、如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時,有無法整除之小數點差額,原告同意由其自行吸收。 備註 存款餘額之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10月29日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見家調卷第23頁)。 附表二:郭江來枝之繼承人、應繼權利比例即訴訟費用分擔比例編號 繼承人 應繼權利 1 簡郭雅玲 1/8 2 郭山欣 1/8 3 郭山竹 1/8 4 蔡郭美菊 1/8 5 郭浚騰 1/8 6 郭美寬 1/8 7 郭玲楨 1/8 8 郭諾君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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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