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林德昇律師即翁博崑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翁博崑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酌定為新臺幣32,000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翁博崑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 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 ,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 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 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 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 ,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 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 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 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經選定為翁博崑之遺產管 理人在案,自擔任起同時處理與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間之強制執行,於105年10月20日進行特別變賣 程序但並未拍賣成功,以及與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 消費款事件之訴訟程序,另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於110年再 聲請拍賣抵押物並聲請執行,公開拍賣拍定在案。拍定價金 共計82,100元,聲請人之報酬極待請求分配,請鈞院審酌聲 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之辛勞,請裁定報酬等語,並提出本院 民事裁定、拍定通知及被繼承人財產查詢清單等件為證。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翁博崑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104年度司繼字第55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 。揆諸前揭情事,本件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無 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 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實屬有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 所執行之職務內容有進行被繼承人不動產強制執行等程序, 此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在卷可稽,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 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 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核定本件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及支出必要費用共計新臺幣32,000元 ,應屬適當,爰依其聲請核定如主文所示之費用,並由被繼
承人遺產中優先分配。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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