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72號
CYDV,111,司拍,72,2022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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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72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黃煌文
相 對 人 王英寬


債 務 人 王守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另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 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王守玄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 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 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1,600,000元之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年4月9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王守玄於107年5月 21日向聲請人借款18,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27年5月21 日,並約定如有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或繳付利息時,借 款人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借款。詎債務人王守玄自 111年4月21日即未依約繳款,依約定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尚欠本金17,186,12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並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王英寬,然不 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個人貸款總約定書暨借款契約書、明細表、催告



函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地籍異動索引為證,另本 院於111年7月21日通知相對人王英寬及債務人王守玄就抵押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王英寬及債務人王守玄迄今仍未 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72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新港鄉 港東 801 54.00 全部 002 嘉義縣 新港鄉 港東 802 64.00 全部 003 嘉義縣 新港鄉 港東 803 78.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72號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第 第 第 第 合 主要建 面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一 二 三 四 騎 電 梯 機 械 積 備考 材料及 樓 梯 間 房 築材料 號 號 層 層 層 層 樓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計 及用途 積 位 001 294 嘉義縣○○鄉○○村0鄰○○路00號 嘉義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造、四層 139.81 151.38 151.38 151.38 13.43 18.37 9.34 635.09 二層陽台三層陽台、四層陽台 10.54、10.54、10.54 全部 平方公尺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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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