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260號
CYDV,111,司促,7260,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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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260號
債 權 人 嘉義縣阿里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安達明


債 務 人 朱英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朱英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9,523元,
及自民國111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7%計算之
利息,與自111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
利率20%加計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朱英成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或債務人
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忠美核發
支付命令部分,該債務人何忠美已於111年8月24日死亡,此
有債務人何忠美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債務人何
忠美已無當事人能力,是依前開規定,此部分聲請即不合法
,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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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