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627號
CYDV,111,司促,6627,2022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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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62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家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尤美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尤美珠住 居於高雄市大寮區,非屬本院之轄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單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 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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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