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49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姚國政
被告即反訴
原告 黃萬于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黃柏華
被告即反訴
被告 姚海從
黃義
黃國城
陳怡德
黃國平
黃國安
陳江河
黃義昌
陳江源
陳松鴻
陳松鑫
陳松祥
陳專門
陳漢章
黃峯春
黃樹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6日下午4時5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姚國政與反訴原告黃萬于均應於十五日內另外提出將嘉義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予以「分別分割」的方案圖暨分割說明書及繕本(送請地政繪製複丈成果圖使用)。說明:本件上揭兩筆土地,共有人不完全相同,且中間另隔有同段1068地號土地而未相鄰,因不符合民法第824條所定得請求合併分割的規定,故僅能分別分割。註:另共有人陳松鑫於民國111年7月25日具狀請求將陳江源、陳松鴻、陳松鑫、陳松祥、陳怡德五人的持分部分合成一筆並保持共有,內容詳如附件,謹提供給兩造另外提出新的方案圖參考。
反訴原告應於十五日內提出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及同段1069地號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並陳報土地所有權人有無異動;及提出上揭土地全部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註:記事欄勿省略;但如果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即土地共有人)無關者,得予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