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649號
CYDV,110,訴,649,2022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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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49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姚國政



被告即反訴
原告 黃萬于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黃柏華
被告即反訴
被告 姚海
黃義
黃國城

陳怡德

黃國平

黃國安

陳江河

黃義昌

陳江源
陳松鴻

陳松鑫

陳松祥
陳專門

陳漢章

黃峯春

黃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6日下午4時5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姚國政與反訴原告黃萬于均應於十五日內另外提出將嘉義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予以「分別分割」的方案圖暨分割說明書及繕本(送請地政繪製複丈成果圖使用)。說明:本件上揭兩筆土地,共有人不完全相同,且中間另隔有同段1068地號土地而未相鄰,因不符合民法第824條所定得請求合併分割的規定,故僅能分別分割。註:另共有人陳松鑫於民國111年7月25日具狀請求將陳江源陳松鴻陳松鑫陳松祥陳怡德五人的持分部分合成一筆並保持共有,內容詳如附件,謹提供給兩造另外提出新的方案圖參考。
反訴原告應於十五日內提出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及同段1069地號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並陳報土地所有權人有無異動;及提出上揭土地全部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註:記事欄勿省略;但如果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即土地共有人)無關者,得予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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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