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林武宗
林山陽
林斌山
林山石
被上 訴人 林文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1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11,153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5,257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