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退休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0年度,33號
CYDV,110,勞訴,33,2022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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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3號
原 告 趙培基
慶舜
鄭任
吳金波
柳景
馮金峯
郭義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李幼華
陳文彬律師
複代 理 人 陳惠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
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馮金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馮金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馮金峰」之記載, 顯係「馮金峯」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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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