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97號
原 告 李曾玉燕
李專維
上 列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陳明律師
上 列 共同
複 代理人 李佳盈律師
被 告 劉旭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七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李曾玉燕、李專維對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7號,被告 劉旭軒傷害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