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3號
CYDM,111,附民,13,202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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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廖元禧
被 告 賴義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對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號,被告賴義雄殺人未遂案 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沈芳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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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