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216號
CYDM,111,訴,216,2022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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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武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11 年6 月16日第一審判決(111 年度訴字第216 號),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武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李武益(下稱上訴人)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6 月16日所為之111  年度訴字第216 號第一審判決,業於111 年6 月21日送達於  上訴人之上開戶籍住所,且由本人親簽,已生送達效力,嗣  上訴人於111 年7 月11日提起上訴,然該上訴狀內容僅稱「  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任何具體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之理由狀,爰  依前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即依法駁  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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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